按「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
贈送樣品、
辦理抽獎贈送獎品、
銷貨附送贈品、
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
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為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所明釋。
是除符合財政部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釋所規定之情事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外,將貨物無償移轉予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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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6日 星期四
將存貨當樣品送顧客,需開立發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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