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辦課程如贈送他人免費旁聽,應依規定以其本身為買受人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近來查有營業人開辦課程係以「買產品,送課程」之方式招生,顧客僅須購買一定金額以上產品即可免費參加課程;部分贈送未購買產品之顧客或員工免費旁聽,前者依規定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後者則須以營業人本身為買受人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或勞務),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惟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等,為簡化作業,除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所以營業人如贈送購買產品之顧客免費參加其所舉辦之課程,僅須設帳記載,不需開立發票;如贈送未購買產品者免費旁聽課程,則須以營業人本身為買受人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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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1日 星期二
公司贈送他人免費參加其自辦課程須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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