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在臺居留於一課稅年度若超過183天,則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反之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而其居留日數之計算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始日不計末日計,亦即入境日當日不計入在臺居留天數,但出境日當日則可計入,同時,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則應累積計算。
舉例來說,美國籍柯艾莉君於103年2月14日來台受聘擔任美語補習班老師,並於同年4月1日起取得工作證開始上班,至103年6月30日課程結束後返美,旋於103年11月3日再次受聘來台工作,並繼續居留到同年12月31日。依上述說明方式計算柯君103年度在臺居留天數為136天(2月15日至6月30日)+58天(11月4日至12月31日)=194天,故103年度為所得稅法所稱的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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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3日 星期五
外僑於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居留天數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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