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3日 星期四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向國稅局詢問,二親等以內親屬間(如兄弟姊妹)財產之買賣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課徵贈與稅?二親等以內親屬又如何認定?

該局說明,由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辦理贈與稅申報,但能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所支付的價款非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則可認定為買賣屬實,且無同法條第2款以顯著不相當代價出售者免課贈與稅。

至於如何判斷買賣雙方是否具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該局指出,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註:夫妻之關係為配偶,並非民法第967條或第969條所規定之血親或姻親),因此特別舉例說明符合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如下:
    
一、本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及其配偶。
  
二、配偶之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配偶與其前配偶所生之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及其配偶。

三、養子女與養父母(與婚生子女與其父母之關係相同,養父母之血親亦為養子女之血親;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雖天然血親關係仍屬存在,但收養關係未終止以前,其與本生父母之相互權利義務關係不能恢復,故被收養人與其同源兄弟姊妹間不屬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四、本人之繼父或繼母。
該局更指出常有民眾誤判之情況如下:
    一、伯叔與姪子、舅父母與外甥之間,並非屬二親等以內之親屬,而是三親等之親屬關係。
    二、夫妻離婚,僅係姻親之關係消滅,如翁媳關係消滅(非屬二親等以內之親屬),但夫妻婚姻存續間之婚生子女關係仍然存在,具有二親等以內親屬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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