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7日 星期二

視為遺產之已贈與財產,其遺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但因該贈與財產非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時,納稅義務人對於該財產之估價,常發生混淆情形。

        該所說明,上開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之估價,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例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上市公司股票,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不論是否經其配偶出售,均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收盤價計算遺產價值;又如贈與子女之房屋,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亦不論是否經其子女出售,均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遺產價值。

        惟如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及遺產稅重複課稅,則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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