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6日 星期四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部分地區不動產價格飆漲,青年人及中低所得者無力購屋,外界普遍認為不動產交易利得之稅負偏低,是造成不動產投資炒作及貧富差距擴大因素之一。為解決現況未公平合理課稅問題,促進不動產稅制合理化,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爰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建立房地合一以實際交易價格計算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 

 該局說明,自105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交易屬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2)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者,應以房地收入-成本-           費用-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金額,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稅          率17%課稅;

       惟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者,持有房屋、土地期間在1年內或超過1年者,應分別按稅率45%或3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無需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損失合併計算。 

        該局提醒,為配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的重大改革,財政部將陸續發布相關配套措施,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法令規範內容,不僅可維護自身權益,亦可避免因疏忽而短漏報所得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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