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日 星期四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

三民區吳君來電詢問:某學校因科系辦活動,邀請他到學校做專題演講,演講所得應否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答覆: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18萬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故吳君上述收入如超過前述限額,須減除18萬元後之餘額列入收入總額;因該等收入亦屬執行業務所得,自得申列依規定計算之必要費用。
高雄國稅局再次說明:如果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則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份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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