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記服務

永承會計師事務所具有三十餘年專業經驗,提供工商登記、會計帳務處理、財稅簽證、商標註冊及相關稅務會計諮詢規劃等各項服務,服務範圍擴及全省各地,多年來以其專業誠信的品質深獲客戶信賴肯定。

會計帳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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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簽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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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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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諮詢及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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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31日 星期五

扣繳義務人未據實填報扣繳憑單,逾限後始辦理更正仍應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雖已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但未於同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依同法第114條規定,除限期責令補報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減半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單位扣繳義務人,於103年1月辦理102年度扣繳申報時,未依正確給付薪資總額及扣繳稅額填報,遲至同年5月初始自動辦理更正申報,經該局按其未依法據實填報扣繳憑單之扣繳稅額305,000元處10%罰鍰10,000元(上限10,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已於法定期限申報扣免繳憑單,只因將實物代金誤植為扣繳稅額,未從給付總額中扣除,已於稽徵機關通知前自動辦理更正,應免處罰。案經復查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雖於限期內申報扣繳憑單,惟未據實申報所得總額及扣繳稅額,自屬未依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縱使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扣繳稅款,如其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仍不影響其違章行為之成立,稅捐稽徵機關即可對其裁罰。又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補報免罰之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之漏稅罰而言,而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之處罰是行為罰,應無自動補報免罰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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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得遷讓補償費得以扣除成本費用之餘額課稅

郭先生來電詢問,當年度(104)取得營利事業給付遷讓非自有房屋之補償費,是否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郭先生取得營利事業核發遷讓補償金,依據財政部740506台財稅第15543號函釋,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其他所得,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供查核者,應依補償費收入50%為所得額課稅。
郭先生當年度取自○○公司所發放座落本市○○區地上建物拆遷補償金3,000,000元,因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次年度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應填報其他所得1,500,000元。
高雄國稅局呼籲,個人當年度取得非自有房屋補償費收入請依上述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補稅受罰。

2015年7月30日 星期四

營業人應主動開立發票,民眾請踴躍索取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防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會不定期持續派員實地稽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情形,且將以經常被檢舉、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或開立統一發票異常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 

該所說明,營業人如經查獲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以1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停止其營業。 

遭冒名登記之公司董事或股東,因公司欠稅致受限制出境時自救之道

甲君來電詢問,其遭冒名登記為A公司董事,因公司滯欠鉅額稅款,其因具A公司法定清算人身分而遭受限制出境,該如何處理才能解除出境限制?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遭冒名登記為公司董事或股東,以致遭受稅捐稽徵機關限制出境處分,可先向法院提出確認與公司間委任關係不存在之民事訴訟,而在法院判決前,若急需出國,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暫先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待日後取得委任關係不存在之確認判決時,再申請返還擔保品;而提供擔保品,必須於擔保具結書上載明提供擔保人之身分、解除擔保責任及返還擔保品之條件及期限,以及期限屆至而條件未成就時,擔保品不予返還並轉為公司欠稅之擔保。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遇有任何需要交付身分證明文件(如:求職、委任代辦業務…等)情況時,務必謹慎小心,避免無辜遭受禍端,造成極大困擾。

2015年7月29日 星期三

營業稅選案將對8種情形加強查核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營業稅選案查核即將自4月1日展開,將針對8種情形加   強查核,包括,

一、以觀光客(大陸團)消費為主的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二、網路交易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三、漏進漏銷或進項金額偏高而加值率偏低,
四、將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
五、取具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六、開立(收銀機)二聯式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
七、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或免稅銷售額,
八、總額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等。
   
 該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文據資料,如有漏稅情形,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額,即免予漏稅與刑事處罰。

2015年7月28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並支付之團體壽險可否列為保險費?

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近日有營利事業電話詢問,該公司為員工投保並支付之團體壽險,可否列為當年度之保險費?

  該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而且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辦理薪資扣繳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團體規劃或團體彙繳之投資型團體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團體年金保險,非團體保險性質,所以不能適用上開規定。

拍賣網站賣家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拍賣賣掉,賺取利潤,要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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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其存貨移轉與新負責人視為銷售,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台南市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所經營的獨資商號因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其存貨或固定資產隨同移轉給新負責人,是否需要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因此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因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隨同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依法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商號雖然是以所經營商號名義對外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才是權利義務的主體,故獨資商號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實際上是商號權利義務的轉讓。因此原負責人將商號之存貨或固定資產轉讓給新負責人時,依上開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縱使為無償轉讓,依法也是視為銷售貨物,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等,不得列報個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又依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本辦法規定;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分局說明,近來查核某獨資其他所得者案件時,發現列報有負責人薪資支出24萬元及伙食費21,600元,因與上開函釋規定不符致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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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7日 星期一

104年05月、06月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104年05月、06月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月份05 ~06月
特別獎82930261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1,000 萬元
特獎43540459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200 萬元
頭獎82267055、72762106、06820335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20 萬元
二獎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7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7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4 萬元
三獎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6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6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1 萬元
四獎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5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5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4 千元
五獎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4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4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1 千元
六獎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3 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3 位相同者各得獎金2 百元
增開六獎420、523、554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3 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各得獎金2 百元
領獎注
意事項
1.領獎期間自104年8月6日起至104年11月5日止,請於郵局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辦理,中獎人填妥領獎收據並在收據上粘貼0.4%印花稅票【中五獎(含)以上者】,攜帶國民身分證(非本國國籍人士得以護照、居留證等文件替代)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兌領獎金。中特別獎、特獎、頭獎者請向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經指定之郵局領取獎金;中二獎、三獎、四獎、五獎、六獎者請向各地郵局兌獎。(各地郵局延時營業窗口及夜間郵局均不辦理兌獎業務。)
2.統一發票收執聯未依規定載明金額者,不得領獎。
3.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得領獎。
4.中四獎(含)以上者,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20%所得稅款。
5.中獎之統一發票,每張按其最高中獎獎別限領1個獎金。
6.其他有關領獎事項均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辦理。
7.若有任何兌獎疑義,請洽詢服務專線電話:(02)2396-1651
8.本期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號碼,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invoice.etax.nat.gov.tw/

2015年7月24日 星期五

被繼承人所遺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應申報遺產課稅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的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本局指出,最近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時,發現繼承人已向勞保局申領被繼承人甲君所遺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惟未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經本局合併其他查獲漏報之遺產,補徵遺產稅並移罰。

本局提醒,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為課徵標的之稅捐,如屬境內居住者死亡時,所有被繼承人之境內、境外全部財產,繼承人都應悉數併入遺產申報。本局呼籲,如有前述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之規定,於未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前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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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3日 星期四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向國稅局詢問,二親等以內親屬間(如兄弟姊妹)財產之買賣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課徵贈與稅?二親等以內親屬又如何認定?

該局說明,由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辦理贈與稅申報,但能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所支付的價款非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則可認定為買賣屬實,且無同法條第2款以顯著不相當代價出售者免課贈與稅。

至於如何判斷買賣雙方是否具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該局指出,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註:夫妻之關係為配偶,並非民法第967條或第969條所規定之血親或姻親),因此特別舉例說明符合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如下:
    
一、本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及其配偶。
  
二、配偶之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配偶與其前配偶所生之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及其配偶。

三、養子女與養父母(與婚生子女與其父母之關係相同,養父母之血親亦為養子女之血親;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雖天然血親關係仍屬存在,但收養關係未終止以前,其與本生父母之相互權利義務關係不能恢復,故被收養人與其同源兄弟姊妹間不屬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四、本人之繼父或繼母。
該局更指出常有民眾誤判之情況如下:
    一、伯叔與姪子、舅父母與外甥之間,並非屬二親等以內之親屬,而是三親等之親屬關係。
    二、夫妻離婚,僅係姻親之關係消滅,如翁媳關係消滅(非屬二親等以內之親屬),但夫妻婚姻存續間之婚生子女關係仍然存在,具有二親等以內親屬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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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職業災害而取得公司給付之賠償金,是否應辦理所得稅申報?

虎尾稽徵所表示:公司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之規定,賠償勞工因職業災害所受之損失,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賠償金可參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又其若因職災,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規定免納所得稅。

2015年7月21日 星期二

營業人受託代銷,應以約定代銷之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高雄國稅局指出,轄內A商號於99100年間銷售貨物1,000萬餘元,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餘萬元。A商號不服,主張係受託代銷,應就代銷佣金課徵營業稅,而非以銷售金額課徵營業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另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亦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A商號未訂立書面契約,亦未依上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而判決A商號敗訴。

該局提醒納稅人,營業人受託代為銷售貨物時,除應訂立書面契約外,亦應依規定開立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另亦應取具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進項憑證,據以計算及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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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贈送他人免費參加其自辦課程須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辦課程如贈送他人免費旁聽,應依規定以其本身為買受人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近來查有營業人開辦課程係以「買產品,送課程」之方式招生,顧客僅須購買一定金額以上產品即可免費參加課程;部分贈送未購買產品之顧客或員工免費旁聽,前者依規定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後者則須以營業人本身為買受人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或勞務),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惟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等,為簡化作業,除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所以營業人如贈送購買產品之顧客免費參加其所舉辦之課程,僅須設帳記載,不需開立發票;如贈送未購買產品者免費旁聽課程,則須以營業人本身為買受人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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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0日 星期一

匯款至國外供子女置產者 別忘申報贈與稅

台南市吳先生來電詢問:為資助子女於國外置產,將資金匯至子女國外帳戶,是否需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只要贈與人是中華民國的國民,以自己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稱之贈與行為。因此,無論是以自己名義匯至子女國外帳戶,或提供資金以子女名義結購外匯,轉匯至子女國外的帳戶,支應其購置海外資產,係屬父母對子女之贈與行為,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的30天內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子女至國外就業、定居,進而置產等情事,父母或親友常會提供資金贊助,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為220萬元,超過部分則需課徵10%之贈與稅。若漏未申報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屬實者,除補徵稅款外,並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籲請民眾如有類似情事,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稅捐者,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2015年7月17日 星期五

資本額查核簽證

自己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者,委託會計師簽證應準備文件:

1.公司名稱預查核定書影本

2.負責人身份證影本、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影本(蓋大小章)

3.房屋稅單影本

4.公司籌備處存摺影本(封面影本、銀行章頁影本、金額頁影本)

5.公司籌備處存款餘額證明

6.代匯股款時:附代匯切結書、委託代辦:附代辦授權書


辦理時間約1-2天,歡迎來電洽詢 03-997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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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6日 星期四

將存貨當樣品送顧客,需開立發票嗎?


按「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
贈送樣品、
辦理抽獎贈送獎品、
銷貨附送贈品、
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
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為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所明釋。

是除符合財政部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釋所規定之情事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外,將貨物無償移轉予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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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成年扶養親屬免稅額,無所得是否為無謀生能力?

高雄先生來電詢問:家有未滿60歲母,另有在準備研究所考試的已滿20歲女兒2人並無所得,否列報該2人的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減除該等扶養親屬之免稅額。而有關「無謀生能力」之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需長期治療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張君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若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或無謀生能力,且受張君扶養者,是可將之列報為扶養親屬;至於受其扶養之已滿20歲女兒,未在校就學又未符合認定為無謀生能力者,縱使其當年度無所得,亦不可申列減除其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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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部分地區不動產價格飆漲,青年人及中低所得者無力購屋,外界普遍認為不動產交易利得之稅負偏低,是造成不動產投資炒作及貧富差距擴大因素之一。為解決現況未公平合理課稅問題,促進不動產稅制合理化,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爰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建立房地合一以實際交易價格計算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 

 該局說明,自105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交易屬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2)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者,應以房地收入-成本-           費用-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金額,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稅          率17%課稅;

       惟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者,持有房屋、土地期間在1年內或超過1年者,應分別按稅率45%或3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無需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損失合併計算。 

        該局提醒,為配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的重大改革,財政部將陸續發布相關配套措施,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法令規範內容,不僅可維護自身權益,亦可避免因疏忽而短漏報所得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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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催繳令 追百萬人補充保費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記者林惠琴/台北報導〕去年領到利息、股利沒有就源扣繳健保補充保費的民眾注意了!健保署已對一百萬人寄出繳款單,保費總額近十五億元,平均每人要繳約一千五百元;至於前年有四萬名民眾至今仍未繳款,若經兩次催繳仍拒繳,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五年內都可扣押財產。
健保署統計,去年健保收入大進帳,補充保費收取總額達四六六.二三億元,較前年大幅增加六十二.九二億元。
健保署財務組科長張菊枝說,補充保費收入多寡與景氣相關,去年國人利息所得挹注的補充保費從前一年的十三.八六億元成長至二十四.八億元;股利部份,去年台股股利進帳的補充保費也從近八十九億元成長至一一六億餘元。近期開單要求繳納的金額近十五億元,來自利息收入占比八成以上,主要是銀行存款利息。

去年台股加持 進補116億

健保法規定除了獎金與兼職所得外,包括執行業務收入、利息所得、股利所得與租金收入等單次收入達五千元以上,均須扣繳補充保費二%,張菊枝說,補充保費主要以就源扣除方式收取,但仍有不適用情況,包含利息所得低於二萬元及股利所得發放股票而非現金,都要事後補開單通知繳費。不過,明年元旦起,利息所得二萬元以下的補充保費都適用就源扣除,預計二○一七年不必再開單通知繳費。

前年4萬人未繳 將再催

健保署財務組長洪清榮強調,去年針對前年補充保費開單收取的對象,同樣也大約有一百萬人、十五億元,其中四%未繳款,合計金額六千多萬元,今年初已經第一次催繳,今年底或明年初會第二次催繳,若經兩次催繳仍不繳款,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五年內都可扣押財產。
張菊枝提醒,若應繳的補充保費金額去年在三○一元(含)以上,健保署將先行開單,前年三百元(含)以下、尚未收取者也一起併單。若未達三○一元(含)以上,則與今年計費明細併單於明年收取。
民眾收到繳費單後,可至銀行、便利商店,或是透過自動櫃員機(ATM)、網路繳納,繳款期限至九月底,逾期將加徵滯納金。宜蘭,羅東,蘇澳,冬山,五結,壯圍,員山,三星,頭城,礁溪,南澳,大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報稅,記帳,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商標註冊,工商登記,工廠登記,商標登記,簽證,營所稅,綜所稅,營業稅,贈與稅,遺產稅,創業,開公司,網拍登記,節稅,永承會計師事務所

2015年7月14日 星期二

勞保投保薪資低於財稅薪資者,勞保局將逕行調整提高。

       為維護勞工之勞就保及退休金權益,勞保局運用103年度之財稅薪資資料,查核比對勞就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提繳工資,分批將各投保(提繳)單位所屬被保險人(勞工)投保薪資、提繳工資低於財稅薪資所得者逕行調整提高,逕調勞就保投保薪資單位約4萬家,逕調人數約17萬人;逕調勞退提繳工資單位約5萬家,逕調人數約23萬人,逕調通函及名冊將分別於104年6月底及7月底寄發,並將自逕調日104年7月1日、8月1日起按調高後之金額計收勞就保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

        勞保局表示,過去辦理財稅逕調係依前2年之財稅薪資(例如:103年度依101年財稅薪資),故逕調之勞就保投保薪資、勞退提繳工資與逕調時之實際薪資常有較大落差。104年度透過財政部協助取得103年度財稅薪資臨時所得檔辦理財稅逕調,將更能貼近勞工逕調時之實際薪資。但因仍有時差,故被保險人(勞工)逕調後之金額如與目前每月薪資總額不符,事業單位可於收到逕調通知函30日內,檢具薪資佐證資料(如薪資明細等)寄送勞保局辦理更正。又其餘員工勞就保投保薪資、勞退提繳工資不符者,亦請速填具投保薪資、提繳工資調整表覈實申報調整,以維護勞工權益並免勞、資爭議。

        又勞保局辦理財稅薪資逕調後,會將被逕調單位列入後續追蹤查察,如屬多次、連續被逕調等單位則辦理專案查核,經查核違法屬實即予裁罰,以督促雇主覈實申報員工之投保薪資、提繳工資,積極維護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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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0日 星期五

首批所得稅退稅款將於7月底核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已於6月1日截止,於申報期限內使用網路申報、或5月11日前以人工填寫或二維條碼列印申報書及以稅額試算回復確認書直接向戶籍地國稅局申報退稅者,預計於104年7月底完成核定退稅。採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退稅者,國稅局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該指定帳戶內,未採用存款帳戶退稅者或帳戶已結清及填寫錯誤致無法入帳者,將寄發退稅憑單給納稅義務人兌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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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9日 星期四

申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列為損益

       營利事業甲公司會計人員來電詢問:公司係以外銷日本為主的出口廠商,近期日元匯率波動劇烈,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應如何認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98條及相關規定,兌換盈虧是以實現者列為收益或損失,並應有明細計算表供核對。如果只是因為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

       該所進一步說明,因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當營利事業因進口或外銷之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產生之損益,或直接於外匯存款帳戶內支、存國外進、銷貨款項時,營利事業應按支、存當日匯率作為折算新臺幣的基礎,所產生的損益,應列為兌換盈虧,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兌換盈虧應以實現者列為損益,僅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不可列為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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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7日 星期二

法規鬆綁育成中心 可作公司登記地

出處:聯合報

全台有超過100間大學設有育成中心,鼓勵學生創新創業。不過新創團隊受法規限制,無法將大學作為公司登記所在地,得花費更多時間、金錢成本才能設立公司;國家發展委員會日前召開跨部會會議,決議全面鬆綁,未來學生新創團隊,能將大學場地作為新創公司營業登記所在地。
國發會日前召開「創新創業法規鬆綁」會議,與教育部、財政部協調後達成共識,將在本月完成具體程序作業內容,未來可放寬育成中心,作為新創企業公司登記所在地。
國發會官員表示,根據都市計畫法規定,學校用地基於教育目的使用,如果設立公司就是營利行為,有不符合土地使用原則的疑慮。即使設立,也會面臨營利登記產生房屋稅、地價稅困擾,並出現學校國有財產不得收益、從事營利的疑慮,因此新創團隊如要登記,就得另覓場地。
但官員指出,學生如以育成中心作為公司登記處,由於屬於教育目的,不會違背都市計畫法,也不需支付房屋、地價稅。
官員也指出,不只是在育成中心的新創團隊,只要是教育部的延伸企業、技術移轉,基於教育目的前提下成立的團隊,也適用此次鬆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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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遺產之已贈與財產,其遺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但因該贈與財產非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時,納稅義務人對於該財產之估價,常發生混淆情形。

        該所說明,上開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之估價,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例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上市公司股票,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不論是否經其配偶出售,均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收盤價計算遺產價值;又如贈與子女之房屋,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亦不論是否經其子女出售,均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遺產價值。

        惟如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及遺產稅重複課稅,則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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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5日 星期日

有限合夥法 催生更多「聶隱娘」

出處:經濟日報

立法院6/5三讀通過《有限合夥法》,台灣商業組織形態與國際接軌,再新增一項。將來具有創意、技術的「金頭腦」,更容易找到「金主」合組有限合夥公司,減少資金困境,催生更多部能揚威國際影展的《聶隱娘》。
經濟部商業司預估,包括訂定子法、宣導等,預計約需三至六個月準備期,故新法可望今年下半年正式上路。
《有限合夥法》立法說明指出,創投業、電影、舞台劇等文創產業,大多不是採永續經營模式,營運一段時間就解散,不適用現行組織形態。政府為鼓勵創投業者挹注資金,扶植電影文創、科技新創等產業,故催生有限合夥法,吸引國際資金來台投資。
新法指出,「有限合夥」形態居於「合夥」及「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其將合夥人區分為二類。以拍電影為例,擁有「金頭腦」的導演、編劇或製作人為「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提供資金的「金主」為「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若有損失「不會賠到脫褲」。
商業司長江文若表示,新法也讓「有限合夥公司」取得「法人」資格,未來公司經營可以公司名義進行,不用像傳統合夥形態,需要所有出資者簽名蓋章。
另外,也保留經營彈性,不用循《公司法》召開股東會等僵化程序,包括損益分配、出資轉讓、存續期間等,皆可以契約來做約定。公司成立時,就一併約定行銷、製作及利益分配。
至於出資內容,「金頭腦」得以現金、現金以外財產、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但若是以信用等利益出資,不得超過有合夥出資總額一定比例。比例多寡將由經濟部會同有關單位商議後,在子法訂定。
江文若解釋,係因「金頭腦」可能因「特殊才能」、「個人名望」等信用出資,但萬一因個人因素導致信用暴跌,為維護「金主」的交易安全,會在徵詢各方意見後明訂出資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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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3日 星期五

被繼承人替他人投保,該保險之保單價值,仍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險之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列入其遺產課稅。

        該局審理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生前購買保險,以其本人為要保人,甲君的配偶乙君為被保險人,並指定子女為受益人,因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誤以為被繼承人生前所投保之保險皆可不計入遺產總額,所以未將該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申報,但被繼承人甲僅係要保人,被保險人為甲之生存配偶乙,不符合保險法第112條所指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故該保險之保單價值仍屬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應依法併入其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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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於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居留天數之計算方式

       外僑在臺居留於一課稅年度若超過183天,則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反之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而其居留日數之計算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始日不計末日計,亦即入境日當日不計入在臺居留天數,但出境日當日則可計入,同時,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則應累積計算。
    舉例來說,美國籍柯艾莉君於103年2月14日來台受聘擔任美語補習班老師,並於同年4月1日起取得工作證開始上班,至103年6月30日課程結束後返美,旋於103年11月3日再次受聘來台工作,並繼續居留到同年12月31日。依上述說明方式計算柯君103年度在臺居留天數為136天(2月15日至6月30日)+58天(11月4日至12月31日)=194天,故103年度為所得稅法所稱的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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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日 星期四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

三民區吳君來電詢問:某學校因科系辦活動,邀請他到學校做專題演講,演講所得應否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答覆: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18萬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故吳君上述收入如超過前述限額,須減除18萬元後之餘額列入收入總額;因該等收入亦屬執行業務所得,自得申列依規定計算之必要費用。
高雄國稅局再次說明:如果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則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份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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