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6日 星期四

透過臉書銷售貨物或勞務如達一定標準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為規避稽徵機關查核或網拍平台公司收取之各項費用,轉以臉書(facebook)銷售貨物或勞務。該所表示,藉由網路拍賣平台、自行架設網頁或透過臉書等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如營業額達一定標準,皆應辦理營業登記。

      依財政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第09404577950號函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現行規定銷售貨物者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新臺幣4萬元) ,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因此個人利用臉書(facebook)販售商品,如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8萬元,除符合營業稅法第29條免辦登記之規定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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