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4日 星期五

受贈人承受農業用地經營未滿5年死亡無須追繳免徵之贈與稅

萬丹鄉鄭小姐詢問,父親遺產土地中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受贈農地,今父親死亡該列管農地因繼承移轉是否須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受贈人承受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未滿5年即告死亡者,無須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追繳其已免徵之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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