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2日 星期三

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全數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即將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係屬預定不動產「權利」之買賣,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所指出,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是相關交易係屬「權利」之移轉,而非「不動產」產權之移轉,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適用;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所籲請民眾,買賣預售屋與買賣成屋不同,買賣預售屋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適用;因此,買賣預售屋如有獲利,應全數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前年度如有買賣預售屋獲利而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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