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4日 星期二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依1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後,與綜合所得稅額合併報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惟須經個別計算損益後,按15%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03年3月6日在乙公司股票上市前之承銷階段取得乙公司IPO股票20張(每股取得成本10元),並於同年5月6日(乙公司上市後)將持股全數出售,每股售價12元,支付證券交易稅720元及手續費627元,則甲君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1)甲君於乙公司上市前之承銷階段取得IPO股票超過1萬股(20張*1,000股),應適用核實課               稅。


(2)甲君證券交易所得額為38,653元【即(12元*20張*1000股)-(10元*20張*1,000股)-                 (720元+627元)】。

(3)甲君應納稅額為5,797元(即38,653元*15%)。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而證券交易所得申報也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應納入課稅的證券交易所得時,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而由納稅義務人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惟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個人為申報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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