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土地,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應按公告土地現值與出售價格之差額,課徵贈與稅。
本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果不能提出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差額部分應課徵贈與稅。
本局指出,最近查獲納稅義務人A君於103年間出售桃園市中壢區土地計24筆予B公司,成交價格3,600萬元,交易時公告土地現值為1億319萬元,出售價格明顯較公告土地現值為低,且A君未能舉證土地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經本局以公告土地現值與出售價格之差額核定贈與稅,補稅金額達670萬元。
本局提醒,出售土地之價格如明顯低於公告土地現值,除非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成交價與市價相當,否則將予以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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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9日 星期三
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土地,視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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