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6日 星期二

獨資商號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承租房屋營業,仍應辦理扣繳,以免受罰

張先生來電詢問,其以個人名義、非以商號名義與房東簽訂租約,以每月3萬元承租房屋從事冷飲店生意,為何會接到國稅局未依規定扣繳租賃所得稅款的裁處書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
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以張先生為例,其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而獨資商號對外雖以商號名義經營,實際上仍屬個人事業,應以負責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張先生以個人名義承租之房屋,實際係供該獨資冷飲店營業使用,故張先生應依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宜蘭,羅東,蘇澳,冬山,五結,壯圍,員山,三星,頭城,礁溪,南澳,大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報稅,記帳,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商業登記,商標註冊,工商登記,工廠登記,商標登記,簽證,營所稅,綜所稅,營業稅,贈與稅,遺產稅,創業,開公司,網拍登記,節稅,永承會計師事務所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