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6日 星期二

因買方遲延付款或違約而加收利息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如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費用亦包括在內。

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自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35第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惟如銷售貨物遇有買受人因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違約金等,則屬銷售貨物價額外收取之費用,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反之,如屬買受人取得之賠償款收入,則非屬銷售額範圍,免由買受人開立發票。

該局日前查獲,甲公司出售房屋予乙公司,並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約定分期給付價款及違約條款等,嗣因乙公司遲延支付,甲公司遂解除買賣契約,並另收取違約金。甲公司出售房屋後,因乙公司違約而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甲公司未依上開規定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除補繳稅款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因買方遲延付款或違約而加收之利息或違約金等,屬銷售額之範圍,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如未報繳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以免遭查獲補稅及處罰。
宜蘭,羅東,蘇澳,冬山,五結,壯圍,員山,三星,頭城,礁溪,南澳,大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報稅,記帳,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商業登記,商標註冊,工商登記,工廠登記,商標登記,簽證,營所稅,綜所稅,營業稅,贈與稅,遺產稅,創業,開公司,網拍登記,節稅,永承會計師事務所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