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變更保單要保人,小心贈與稅上身。財部指出,父母將以其名義為要保人的保單,變更名義為子女時,即視同贈與,應以要保人變更之日起計算保單價值,課徵10%贈與稅。保單若屬人壽保險,受益人領取保單給付時,還要再課一筆最低稅負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現代父母常會替子女購買保險,往往先以父母為要保人,日後若變更為子女,此時就會出現稅負負擔。
依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同時還可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的權利。
財政部認為,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繳付保險費所累積的利得,一旦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即等同父母將自己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屬於財產移轉,保單轉換一經子女允受,贈與行為即會成立,須按保單要保人變更日的保單價值,對父母課徵贈與稅。
例如,父親甲購買六年期人壽保險,以自己為要保人與受益人。但在保單繳費期滿前,甲決定變更要保人為其子乙,此時保單價值為700萬元。由於變更保單要保人已涉及贈與行為,且保單價值700萬元亦已超過贈與免稅額220萬元,甲應在扣除220萬元免稅額後(假設甲當年已無其他財產贈與),按餘額480萬元申報10%贈與稅。
除了贈與人要繳納贈與稅之外,因為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導致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時,保險契約如屬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時,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還要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依法,如為死亡給付時,全年全戶可自保險給付總額中減除3,330萬元扣除額。
再如上例,甲將保單要保人轉為子女,受益人若維持是自己時,即會因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觸及保險給付應計入最低稅負課稅的問題,受益人甲滿期領回的生存保險給付,需計入其當年度的個人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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