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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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帳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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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簽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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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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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諮詢及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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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31日 星期一

父母贈與子女財產未超過220萬元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即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因此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同1年度內贈與總金額各不超過220萬元,免課贈與稅。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舉例說明,

2015年8月27日 星期四

公司經查獲虛報薪資,雖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公司經檢舉虛報薪資,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於剔除該虛報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該所舉例說明,

2015年8月26日 星期三

營業人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展售活動,其營業稅報繳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提醒營業人,常有營業人為促銷其產品,需派銷售員赴外縣市作短期展售活動,因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而產生應向何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之困擾。 

    該所說明,

2015年8月25日 星期二

營業人為他人修繕損壞之房屋或財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蘇迪勒造成災損,營業人為他人修繕損壞之房屋或財物,應記得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蘇迪勒颱風來襲對臺灣造成災害,部分地區房屋之屋頂、門窗、地板、裝潢等受損或圍牆、籬笆倒塌,以及汽機車、家具、電器等日常用品損壞;因風災過後,相關修繕產業之營業人已陸續接獲報修估價訂單,

營業人將貨物抵償債務,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購買供銷售的貨物,抵償所積欠債務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及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是以,營業人將貨物與債權人協議用於抵償所積欠債務時,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予債權人,其銷售額認定標準以時價為準。

該局提醒,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仍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一旦經稽徵機關查獲,將就短漏開銷售額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2015年8月21日 星期五

已參與除權息之股利,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

7、8月為上市櫃公司除權息旺季,被繼承人死亡時有應取得而未取得之股利,仍屬被繼承人遺留之權利,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上市櫃股票,繼承人取得該股票配發之股利時,如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參與除權或除息,因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所以應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計算,惟因所得尚未實現,無須計入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的所得,同時為避免重複課稅,也不計入繼承人之所得;反之,如果公司除權日或除息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嗣後繼承人所取得之股利則不列入遺產,但是要列報繼承人之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4年8月1日死亡時遺留A公司股票,並由乙君繼承,A公司除息日為104年7月1日,並於同年8月30日發放現金股利,因甲君死亡前已參與A公司除息,故該股利應計入甲君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而不須列為繼承人乙君之所得;如果A公司除息日為8月15日,因A公司除息時,乙君繼承事實已發生,則該股利屬於乙君之所得,應核課乙君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繼承人在領取被繼承人遺留股票所發放之股利時,除了要注意遺產稅及所得稅相關問題外,也要特別注意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受罰。

2015年8月20日 星期四

私下和解文件非營利事業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

虎尾稽徵所表示:
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惟所稱「和解」,係指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所取得之和解及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如債權人及債務人私下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即使提出雙方所書立之和解書,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1項第7款第1目規定不符,仍不得作為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2015年8月19日 星期三

私人間買賣未上市、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計算繳納證券交易稅

近來常有民眾詢問私人間買賣未上市、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其「每股成交價格」欄位如何填寫,是否可依「面額」或以「公司淨值」填報?
本局表示,有關「每股成交價格」之填報,既不是按面額,也不是按公司淨值填寫,而是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向出賣有價證券人依規定稅率課徵,也就是以雙方議定的實際成交價格填報。

本局進一步指出,股票實際成交價格若大於面額或公司淨值,倘買賣雙方仍按面額或公司淨值報繳證券交易稅,即有短徵、漏徵證券交易稅情事,依同條例第9條之1規定,代徵人(即買方)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應賠繳該短徵、漏徵之稅款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請代徵人在填報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一定要按實際成交價格填報,以免因一時疏忽或心存僥倖而遭受處罰。

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土地,視同贈與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土地,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應按公告土地現值與出售價格之差額,課徵贈與稅。

本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果不能提出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差額部分應課徵贈與稅。
本局指出,最近查獲納稅義務人A君於103年間出售桃園市中壢區土地計24筆予B公司,成交價格3,600萬元,交易時公告土地現值為1億319萬元,出售價格明顯較公告土地現值為低,且A君未能舉證土地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經本局以公告土地現值與出售價格之差額核定贈與稅,補稅金額達670萬元。

本局提醒,出售土地之價格如明顯低於公告土地現值,除非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成交價與市價相當,否則將予以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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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8日 星期二

民眾如有銷售行為,記得先辦理營業登記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開立憑證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乙君99至101年間銀行帳戶有多筆異常支票存入之資金,乙君主張係甲君開立支票存入之款項,依甲君之指示,代為訂購其裝潢房屋所需材料之貨款,僅為居間型態並無銷售行為。該局進一步查核發現乙君未將系爭支票款項轉付材料供應商,與其主張並不相符,遂認定乙君99至101年間銷售貨物共計2千4百餘萬元,漏報營業稅額1百20餘萬元。因乙君未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並短漏開統一發票,違反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第1項及第3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補稅並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開立憑證及報繳營業稅,倘未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被稽徵機關查獲,不但要補繳稅款,還要另處罰鍰。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未辦登記擅自營業並短漏報營業稅銷售額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2015年8月17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加計後縱無應納稅額,仍應處罰

屏東市張先生問:營利事業如有短漏報所得額,原申報為營業虧損,致加計該筆短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者,是否仍應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法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原申報虧損5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虛列薪資支出300萬元,核定甲公司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為虧損200萬元,雖仍無應納稅額,因虛列薪資支出300萬元造成漏報所得額300萬元,其漏稅額為51萬元(300萬×17%),仍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但處罰金額以9萬元為限。

2015年8月14日 星期五

開立發票,與貨款是否跳票沒關係

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製造業應該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取之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某乙公司於96年間向某甲公司訂購一台機器,並分別於100年10月及101年2月匯款1,500,000元及1,000,000元,甲公司於101年5月14日將機器交付乙公司,乙公司於101年8月28日開立支票1,780,000元予甲公司,嗣甲公司至銀行提兌該紙支票,卻遭退票,甲公司將該台機器搬回,甲公司認為該筆交易已未成立,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遭國稅局查獲,核定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4,076,190元,除補徵營業稅203,810元外,並裁處罰鍰203,810元,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甲公司於100年10月及101年2月收取訂金1,500,000元及1,000,000元時,即應分別於100年10月及101年2月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並於101年5月發貨時再就尾款1,78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是否跳票,貨款是否未能收取,並不影響交易事實的存在。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貨物交付前所收取的訂金,應於收取訂金時開立統一發票,貨物已出門不論有無收到尾款,亦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請勿短漏開統一發票,致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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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人承受農業用地經營未滿5年死亡無須追繳免徵之贈與稅

萬丹鄉鄭小姐詢問,父親遺產土地中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受贈農地,今父親死亡該列管農地因繼承移轉是否須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受贈人承受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未滿5年即告死亡者,無須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追繳其已免徵之贈與稅。

2015年8月13日 星期四

個人開設技藝課程補習班不論有無立案登記,均應申報該年度其他所得,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私人開設技藝課程補習班,不論有無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該補習班之設立人或合夥人,皆應於次年5月底前申報當年度之其他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近期查獲有民眾於網路招攬學生,教授投資理財課程,並收取學費及承租教室等情事,惟未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設立補習班登記,經該局核定所得額,按所漏稅額移送裁罰。

        該局指出,個人開設技藝補習班收取學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不論有無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應以設立人為所得人,並以所收取之學費等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以其他所得類別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如經主管機關核准為合夥經營並具有證明文件者,另得以合夥人為所得人,分別按其分配比例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私人開設技藝補習班情事,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立案,並依上開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以免受罰。

2015年8月12日 星期三

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全數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即將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係屬預定不動產「權利」之買賣,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所指出,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是相關交易係屬「權利」之移轉,而非「不動產」產權之移轉,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適用;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所籲請民眾,買賣預售屋與買賣成屋不同,買賣預售屋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適用;因此,買賣預售屋如有獲利,應全數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前年度如有買賣預售屋獲利而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綜合所得稅。

被繼承人替他人投保,該保險之保單價值,仍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險之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列入其遺產課稅。
   
 該分局審理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生前購買保險,以其本人為要保人,甲君的配偶乙君為被保險人,並指定子女為受益人,因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誤以為被繼承人生前所投保之保險皆可不計入遺產總額,所以未將該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申報,但被繼承人甲君僅係要保人,被保險人為甲君之生存配偶乙君,不符合保險法第112條所指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故該保險之保單價值仍屬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應依法併入其遺產總額。

2015年8月11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如遭受災害,可向國稅局報備列報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受蘇廸勒颱風影響,高雄地區遭受局部大雨或強風侵襲,營利事業若因此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其相關規定為:
一、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其餘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報廢損失申請書可至局網站下載,路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首頁/服務園地/申報書表/書表及範例/各稅常用書表下載/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出租營業人應併入租金收入課徵營業稅

台南某公司劉小姐詢問:營業人出租房屋後,若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所收取的違約金,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予承租人?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後,若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所收取的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承租人及出租人同為營業人,因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所收取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發票,而承租人則應依規定取得發票,若雙方未依規定開立及取得統一發票時,則出租人將涉有未依規定給與銷項憑證暨漏報收入,除應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而承租人亦涉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再度提醒營業人,出租房屋如經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收取違約金時,應併入租金收入課徵營業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提醒颱風受災民眾記得把握時效申報災害損失

 本局表示,因蘇迪勒颱風來襲,本局除即時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輔導受災民眾辦理災害損失申報外,並於網站建置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提供申請書表下載。

    本局特別提醒受災納稅義務人,記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局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
(一)個人受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企業受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於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二)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即可減免稅捐。

二、營業稅:
(一)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二)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災害損失情事,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准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貨物稅:
(一)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辦理退稅。


(二)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發送電子郵件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na.gov.tw)等方式向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如果尚有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查詢。 

2015年8月6日 星期四

透過臉書銷售貨物或勞務如達一定標準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為規避稽徵機關查核或網拍平台公司收取之各項費用,轉以臉書(facebook)銷售貨物或勞務。該所表示,藉由網路拍賣平台、自行架設網頁或透過臉書等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如營業額達一定標準,皆應辦理營業登記。

      依財政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第09404577950號函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現行規定銷售貨物者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新臺幣4萬元) ,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因此個人利用臉書(facebook)販售商品,如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8萬元,除符合營業稅法第29條免辦登記之規定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誤開出鉅額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如果無法收回重開,應如何處理?

近來有餐廳業者不熟悉收銀機操作,誤開出金額逾百萬元之發票,透過電視新聞急尋消費者,欲收回作廢重開,究竟發票金額開立錯誤,應該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故發票金額開立錯誤,如未收回作廢重開,應有上述規定之行為罰。
惟考量目前營業人使用收銀機情形普遍,常有因生意忙碌或不熟悉收銀機操作,誤輸入錯誤金額,事後發現時因消費者已經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如以錯誤金額申報,可能須負擔鉅額稅負;向國稅局報備更正,又擔心因此被罰而陷入兩難因此財政部於1021125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營業人如有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在未經人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除予計入違章次數外,可免予處罰。但買受人如為營業人,應於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始得免予處罰。
營業人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如有金額書寫錯誤,又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情形,請檢具申請書,敘明該張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並檢附更正後發票存根聯影本,盡速向國稅局報備更正,可免予處罰

小規模營利事業給付房東租金,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本市李小姐來電詢問,以每個月3萬元承租房屋從事小吃店生意,並已辦妥營業登記,為何會接到國稅局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的裁處書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且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5日止)應將上1年內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以李小姐為例,其扣繳義務人李小姐應於每月給付租金時先依規定代為扣取10%稅款3,000元後,再給付房東租金27,000元,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扣取之稅款,再於次年1月底前將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及申報書彙報國稅局查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係指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李小姐既為該小吃店登記之負責人,即為同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小吃店於給付房東租金時,如未依規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國稅局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將會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2015年8月4日 星期二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依1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後,與綜合所得稅額合併報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惟須經個別計算損益後,按15%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03年3月6日在乙公司股票上市前之承銷階段取得乙公司IPO股票20張(每股取得成本10元),並於同年5月6日(乙公司上市後)將持股全數出售,每股售價12元,支付證券交易稅720元及手續費627元,則甲君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1)甲君於乙公司上市前之承銷階段取得IPO股票超過1萬股(20張*1,000股),應適用核實課               稅。


(2)甲君證券交易所得額為38,653元【即(12元*20張*1000股)-(10元*20張*1,000股)-                 (720元+627元)】。

(3)甲君應納稅額為5,797元(即38,653元*15%)。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而證券交易所得申報也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應納入課稅的證券交易所得時,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而由納稅義務人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惟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個人為申報單位。
宜蘭,羅東,蘇澳,冬山,五結,壯圍,員山,三星,頭城,礁溪,南澳,大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報稅,記帳,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商業登記,商標註冊,工商登記,工廠登記,商標登記,簽證,營所稅,綜所稅,營業稅,贈與稅,遺產稅,創業,開公司,網拍登記,節稅,證券交易所得稅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營利事業計算方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0511日以後處分我國境內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104624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規定者應課徵所得稅,相關規定如下:

項目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
有固定營業場所
無固定營業場所

課稅範圍
與個人課稅範圍(地上權除外)相同,即自1051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
10511日以後取得。
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課稅方式


結算申報,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損失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向房地所在地稽徵機關代為申報納稅


課稅稅基
交易所得(A)(出售房地總價額-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A-漲價總數額
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0
A≦0A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交易所得(A)(出售房地總價額-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A-漲價總數額
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0
A≦0A不得自該營利事業之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同年度有交易二筆以上房屋、土地者
當年度交易二筆以上之房屋、土地者,應依前揭規定逐筆計算交易所得額後,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當年度交易二筆以上之房屋、土地者,應依前揭規定逐筆計算交易所得額,其交易所得額為負數者,得自適用相同稅率交易計算之餘額中減除,扣除不足者,得自適用不同稅率交易計算之餘額中扣除,依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惟不得自該營利事業之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課稅稅率

17%
持有房地1年以內交易:45%
持有房地超過1年交易:35%

盈虧互抵

與現制同,虧損得後抵10
(免納所得稅之土地適用)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