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即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因此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同1年度內贈與總金額各不超過220萬元,免課贈與稅。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舉例說明,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舉例說明,
永承會計師事務所具有三十餘年專業經驗,提供工商登記、會計帳務處理、財稅簽證、商標註冊及相關稅務會計諮詢規劃等各項服務,服務範圍擴及全省各地,多年來以其專業誠信的品質深獲客戶信賴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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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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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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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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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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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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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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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個人課稅範圍(地上權除外)相同,即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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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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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申報,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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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損失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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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向房地所在地稽徵機關代為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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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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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交易所得(A)=(出售房地總價額-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A-漲價總數額
●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0
●A≦0,A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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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交易所得(A)=(出售房地總價額-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A-漲價總數額
●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0
●A≦0,A不得自該營利事業之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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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度有交易二筆以上房屋、土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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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度交易二筆以上之房屋、土地者,應依前揭規定逐筆計算交易所得額後,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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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度交易二筆以上之房屋、土地者,應依前揭規定逐筆計算交易所得額,其交易所得額為負數者,得自適用相同稅率交易計算之餘額中減除,扣除不足者,得自適用不同稅率交易計算之餘額中扣除,依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惟不得自該營利事業之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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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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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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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房地1年以內交易:45%
持有房地超過1年交易: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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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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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現制同,虧損得後抵10年
(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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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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