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醫療機構給付檢驗費係屬所得人之執行業務報酬,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並報扣()繳憑單,除限期責令補報外,還會受罰。
  該局表示:邇來查獲多家醫療診所送檢體給檢驗診所代檢,其支付檢驗費給檢驗診所,檢驗診所開立收據向委託的醫療診所請款,醫療診所誤以為檢驗診所已開立收據,而不必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事宜,案局查獲
因該委託醫療診所之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行為已連續數年故按查獲年度分年處罰
  經查醫療機構給付檢驗費係屬所得人之執行業務報酬,應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至給付未達起扣點之所得,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按實扣繳稅款並申報()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其補繳補報外,按同法第114條或111規定裁罰。惟若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補報者,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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