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多筆房地交易之所得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於10511日以後取得及處分我國境內多筆符合104624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規定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
應逐筆計算交易所得額及減除該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或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謹例示如下:
甲公司於106年度中出售ABC三筆房屋、土地,經逐筆計算交易所得額及減除該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應計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為10萬元。
單位:萬元

A
B
C
合計
收入
100
100
100

成本及損費
60
80
110
交易所得
40
20
(10)
土地漲價總數額
(20)
(30)
不再減除
餘額
20
(10)
(10)
計入營利事業
所得額
20
0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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