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6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貸款購置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該購買款項中屬借款所產生之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如有出租情形,其出租期間之借款利息,可在該土地租金收入範圍內,列為當期費用。

    本局舉例說明,某甲公司104年以投資目的,
向銀行借款購買乙筆具有增值潛力之土地,並於辦妥過戶手續後支付土地借款利息150萬元,依規定該利息支出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收入之減項;惟若甲公司先將土地出租,收取租金50萬元,該收取租金50萬元應申報租金收入,其購買該土地之借款利息,在租金收入50萬元的範圍內可認列為當期費用,其餘100萬元應轉列遞延費用,待土地出售時作為收入的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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