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5日 星期四

以勞務或信用出資閉鎖型公司 可緩課稅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4日電)為利新創事業留才,並達股東所得緩課稅效果,財政部明天將發布解釋令,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公司股權時,取得當下可免予扣繳,並以處分日的每股時價計算所得課稅。
財政部說明,在解釋令發布前,股東取得閉鎖型公司之股權的當下,即需申報所得稅,
但通常新公司的股票有閉鎖期,不能立即處分,此時就要求股東繳所得稅,不盡合理;解釋令發布後,股東可等到股票可處分日那天,再以當天股價的「時價」計算所得稅。
賦稅署副署長王(繡)忠表示,今年7月1日修正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股東除以現金、財產與專門技術認股外,亦可以公司所需要的勞務或信用取得該公司股權,但取得股權等同個人實物所得,應如何課徵所得稅,仍未有明確規範。
因此,王(繡)忠表示,為使相關課稅原則更加明確,財政部明天將發布解釋令,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型公司股權,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該股權依公司章程規定,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應以該期間屆滿隔日的「可處分日」之股價時價,計算股東所得,並依法課徵所得稅。
王(繡)忠補充,所謂「時價」定義,是處分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簽證財報中的每股淨值;若前一年無會計師簽證,則依處分日公司的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
王(繡)忠進一步表示,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閉鎖型公司股權時,當下可免予扣繳,但應於處分日隔年一月底,按處分日當天的股價時價計算所得,並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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