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5日 星期二

工程款被扣押抵債,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財務困頓,積欠他人債務,經法院強制執行扣押應收工程款抵償債務,時有所聞,而營業人常誤以為尚未收到工程款,即可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致被補稅處罰,更形雪上加霜。

南區國稅局說明,包作業承包工程,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時限,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以下簡稱時限表)規定,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
營業人因積欠債務,致其應收工程款之債權,遭法院扣押並強制執行,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不會因此而免除其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仍應按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轄內甲公司因承攬政府機關工程,於工程完工驗收後有應收工程款800萬元尚未領取,即遭法院執行扣押該工程款,並分配予甲公司之債權人,經該局查獲,甲公司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甲公司雖主張因不諳相關規定,不知道未收到工程款仍須開立統一發票,並非故意漏開統一發票,可否審酌免予裁處罰鍰,惟查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違章事證明確,依規定仍應補徵營業稅及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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