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依據財政部規定,營業人誤以買受人為他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作為營業稅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非屬稅務違章減免罰標準第15條第2項所稱「登錄錯誤」範圍,仍應受罰。
本局轄內某公司於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時,誤將其他營業人(即買受人並非該公司)之2張營利事業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220,000元),
作為營業稅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致虛報營業稅進項稅額11,000元,經本局查獲後,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1,000元,並加處1倍罰鍰。該公司不服,主張其誤報他人進項憑證的行為,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罰標準之免罰規定,提出復查申請,經本局以該公司虛報營業稅進項稅額雖然占該期全部營業稅進項稅額比率在5﹪以下,但因該公司誤將其他營業人的統一發票,作為營業稅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不屬於「登錄錯誤」範圍,依法不適用免罰規定,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公司不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財政部審酌後認為,依據該免罰標準規定,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因為「登錄錯誤」以致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以及少報的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比率,均在5﹪以下者,免予處罰。所稱「登錄錯誤」,僅限於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重複登錄及多登錄等情形。但該公司以非其所有(即買受人並非該公司)的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這類行為不應認定為是登錄應申報的進項與扣抵的銷項資料時發生的錯誤,因此無法適用該免罰規定,經訴願決定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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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5日 星期二
營業人誤以他人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營業稅額,非屬減免罰標準規定之「登錄錯誤」免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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