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電信特約經銷商為獲得電信業者較高的銷售補貼或獎金,常透過其他同業介紹客戶並給予一定比例的佣金,來衝高銷售量,惟經銷商通常未索取進項憑證,致收取佣金之營業人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稅捐;此外,
經銷商銷售與外籍勞工的預付(儲值)卡收入,亦常未依規定開立發票。
該局最近就查獲某電信業者之特約服務中心,專門辦理其授權之新申裝電信服務、異動暨加值服務及代收電信資費等業務,該特約服務中心透過其他同業通訊行介紹客戶給付佣金時,涉嫌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鍰100萬元;又於銷售電話預付(儲值)卡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7千餘萬元,補徵營業稅368萬餘元,並處以1倍罰鍰;收取佣金之通訊行也因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遭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計4百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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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2日 星期二
通信行查漏行動,國稅局大有斬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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