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仍以違章行為時之登記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本局表示,依據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如果被查獲違反稅法規定情事者,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之登記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本局進一步說明,因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其權利義務之主體仍歸屬於獨資經營之自然人。因此,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補稅處罰對象;

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進項憑證,計算漏稅額時得否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查獲短漏報銷售額之案件,營業人於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於核算漏稅額時,不准扣抵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釋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準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

原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有關營業稅之疑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詢問原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應如何繳納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

開立電子發票發生異常時,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營業人詢問,開立電子發票發生異常時,應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常見電子發票異常情形有:漏未依限上傳電子發票、重複開立電子發票、誤用他公司電子發票字軌等。倘若發生電子發票異常,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營業人作業異常問題修正申請單及報備函(下載路徑:常用功能/常用文件下載/發票作業異常申請單與報備函),詳細填寫後續處理方式及程式補強措施,

給付所得時如已扣取稅款,逾規定期限始向公庫繳納者,應加徵滯納金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已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稅款,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繳,應依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3 款規定,每逾 2 日加徵 1% 滯納金。 該局說明,有營業人今年度扣繳稅款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經追查係該公司去年度有已扣未繳稅款 1,100 餘萬元,發現後自動加計利息補報並補繳所扣稅款。惟按財政部 77 年 10 月 29 日台財稅第 24073 號函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種所得時,

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盈虧互抵

營利事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時,應先減除虧損年度所取得投資收益後之餘額,始可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本局說明,轄內甲公司申報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前10年虧損扣除金額3百餘萬元,公司申報時係依102年度申報虧損數列報,惟未減除虧損年度所取得之投資收益。經本局查核102年度虧損金額?3百餘萬元、當年度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之投資收益3百餘萬元,依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計算,

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否申報決清算判斷標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部分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未依所得稅法第 75 條規定申報決清算,導致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及負責人、合夥人之營利所得有誤,影響應納稅額之計算。 該局表示,下列情形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辦理決清算: 1 、獨資行號變更負責人。 2 、獨資行號變更為合夥組織且原負責人同時退夥。 3 、合夥組織原合夥人同時退夥。 該局進一步指出,以查定方式課稅之獨資行號及合夥組織,免辦理決清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變更負責人未變更營業主體,亦免辦理決清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