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無謀生能力」,綜所稅申報前請留意!

每年報稅季,不少人會申報扶養成年親屬,尤其是失業多年、無收入的兄弟姊妹。但要注意,失業或放無薪假不等於稅法上的「無謀生能力」,如果條件不符,恐遭剔除免稅額!



 稅法規定:這三種情形才屬「無謀生能力」

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成年親屬若要認列免稅額,須符合下列「無謀生能力」條件之一:

  1. 身心障礙或重大疾病者
    須有醫療機構證明,無法自謀生活或工作。

  2. 經公告屬長期照顧對象者
    符合衛福部公告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

  3. 受監護宣告者
    法院裁定仍生效中,未撤銷。

失業、無薪假、經濟困難等情況,不屬上述範疇,無法單憑「沒收入」就列報免稅額。

 案例說明

甲君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扶養其成年失業兄弟乙君,列報免稅額 NT$92,000,遭國稅局剔除。
甲君主張乙君多年失業應屬「無謀生能力」,但因未符合法定條件,復查與行政訴訟皆遭駁回。



報稅小提醒

  • 申報「無謀生能力」親屬時,務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無法提出證明者,請勿任意列報,避免補稅及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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