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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漏進與漏銷係屬二事,應分別依法論處

        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並於銷貨時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致漏未繳納營業稅之漏進漏銷案件,倘經查獲,除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處以5%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外,

營業人誤植統一發票銷售額,該如何辦理更正?

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轄內有 1 家餐廳生意興隆,忙中有錯,竟將 1 筆餐費金額新臺幣(下同) 700 元之統一發票誤登打成 700,700 元,在打烊之後才發現是收銀機操作錯誤,後來找到消費者,順利收回開立錯誤的統一發票收執聯,作廢後重開正確金額之統一發票,讓店家虛驚一場。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稅法規定,如果營業人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

繼承之列管農地,若於列管期間內出租未作農用,將追繳稅負

本局表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經稽徵機關核定免徵遺產稅後,繼承人如於繼續經營不滿5年之內,出租該農地致未作農業使用者,應追繳應納稅款。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承受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承受之日(被繼承人死亡日)起5年內,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屬同一人之保險,以要保人死亡時之保單價值併課遺產

        民眾購買保險倘以第三人名義為被保險人,本人為要保人,當要保人死亡時,此筆保單之價值,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具有價值之財產,依規定應計入被繼承人(要保人)遺產總額申報。                 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於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

  所得稅法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為鼓勵國民購置自用住宅,因此明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得以當年度實際支付金融機構之利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

他賣「青蛙撞奶」34年 竟被註冊商標2月「青蛙壯奶」告

朱姓男子2018年8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使用「青蛙壯奶」商標權獲准,並指定用於粉圓等飲料商品,同年9月,朱男發現新北市三重區三和夜市一家攤販在招牌上印製「青蛙撞奶」,認為易使消費者混淆提告違反商標法,但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青蛙撞奶」屬社會流通使用語,不具識別性,且林男使用「青蛙撞奶」擺攤已超過34年,今對林姓攤販不起訴。 檢方調查,2006年至2008年間,曾有他人申請註冊「青蛙撞奶」商標五度遭智慧財產局駁回,認為「青蛙撞奶」給人的印象就是添加鮮奶的珠珍奶茶,坊間飲品業者也流行販賣此商品,認為「青蛙撞奶」具市場流通性,不能因個人取得商標權而排除他人使用。林姓攤販對於被告感到很無辜,表示1984年取得三重市攤販協會會員證,擺攤販賣「青蛙撞奶」飲料長達30多年,大家都知道「青蛙撞奶」就是鮮奶加粉圓的飲料,否認違反商標法。 此外,檢方認為,未經設計的「青蛙撞奶」字樣,僅為商品說明性文字,與朱男註冊的「青蛙壯奶」商標意象不同,消費者購買時應不至於誤解,加上攤販販售「青蛙撞奶」時間遠久於朱男商標註冊時間,屬於善意使用,不受朱男申請商標權拘束,認定林姓攤販罪嫌不足不起訴。 宜蘭,羅東,蘇澳,冬山,五結,壯圍,員山,三星,頭城,礁溪,南澳,大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報稅,記帳,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商業登記,商標註冊,工商登記,工廠登記,商標登記,簽證,營所稅,綜所稅,營業稅,贈與稅,遺產稅,創業,開公司,網拍登記,節稅,永承會計師事務所

法院酌定侵犯商標賠償 5大因素最關鍵

企業投入大量資源培養商標,若發生惡意攀附、仿冒情形,不僅造成智慧財產權受損,恐連帶影響企業形象。遇此問題,可運用商標法71條所列4種方式求償。其中又以查獲商品的「零售價」金額,乘上法院酌定「倍數」方式最常見。細究智財法院判決可發現,影響法官酌定倍數因素眾多,主要有查獲數量、種類、侵權時間、侵權方主觀惡性及其銷售通路等因素。 求償金額 零售價乘以倍數 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的「零售價多倍賠償」,簡而言之,就是以查獲商品的零售價,乘上法院酌定的「倍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