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6日 星期二

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於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

  所得稅法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為鼓勵國民購置自用住宅,因此明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得以當年度實際支付金融機構之利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
在不超過30萬元限度內申報扣除,且以1屋為限,符合要件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應於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配偶所有房屋之購屋借款利息實際發生金額192,929元,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33,621元,可扣除金額159,308元;惟因甲君及其配偶當年度並未設籍於該址,與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之要件不合,遭國稅局否准認列。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與配偶名下僅持有該屋,請准予列報云云。以甲君及其配偶於當年度均未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駁回其復查申請,全案未提起訴願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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