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購買保險倘以第三人名義為被保險人,本人為要保人,當要保人死亡時,此筆保單之價值,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具有價值之財產,依規定應計入被繼承人(要保人)遺產總額申報。
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要保人縱非保險受益人,仍可以契約或遺囑變更受益人,亦可於保險契約生效後,隨時終止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或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可行使之權利等同保單價值,是被繼承人生前為要保人為他人投保之保單,屬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將該保單價值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受罰。
宜蘭,羅東,蘇澳,冬山,五結,壯圍,員山,三星,頭城,礁溪,南澳,大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報稅,記帳,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商業登記,商標註冊,工商登記,工廠登記,商標登記,簽證,營所稅,綜所稅,營業稅,贈與稅,遺產稅,創業,開公司,網拍登記,節稅,永承會計師事務所
2019年3月5日 星期二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屬同一人之保險,以要保人死亡時之保單價值併課遺產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