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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宇」商標被註冊 星宇航空提異議

長榮集團故總裁張榮發二房獨子張國煒,不敵大房勢力,退出長榮集團後,去年宣布籌設 星宇航空 公司,不過,該公司近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星宇航空」中英文商標時,卻發現「星宇」二字已被台中松霖 旅行社 成功註冊,雖然智財局仍未審議「星宇航空」商標案,

網路直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申報繳稅,以免查獲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行動通訊科技普及化,運用社交軟體及即時通訊軟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亦與日俱增,此等網路交易,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並取得代價,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日前查獲轄內五分埔商圈某知名之服飾業者,除設有實體店面銷售貨物外,亦運用Facebook社交軟體經營粉絲團,並經常開設網路直播,向粉絲團成員宣傳商品訊息並銷售,每次點閱率都非常的高,且於Facebook社交軟體與粉絲成員互動良好,按讚人數高達50萬之多。經該局深入查核,並透過粉絲專頁查核其實際之經營情形及運用營業稅資料庫分析其進項申報資料與申報銷售額,發現有明顯落差,顯不合理,再經該局多方蒐集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資訊,查獲該業者於104年間短漏報銷售額約6千萬餘元,該局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處所漏稅額1.5倍之罰鍰共計7百萬餘元。   該局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網路交易營業稅查核作業是財政部106年度重點工作,該局近日已針對金流、物流及資訊流多方蒐集課稅資料,加強查緝轄內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之網路交易賣家。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及有無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若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或短漏報銷售額者,請儘速補辦稅籍登記或補報補繳稅款,切莫心存僥倖心態,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宜蘭,羅東,蘇澳,冬山,五結,壯圍,員山,三星,頭城,礁溪,南澳,大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報稅,記帳,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商業登記,商標註冊,工商登記,工廠登記,商標登記,簽證,營所稅,綜所稅,營業稅,贈與稅,遺產稅,創業,開公司,網拍登記,節稅,永承會計師事務所

知名廚房衛浴品牌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發票遭處罰鍰

本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須按買受人身分區分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分別開立三聯式或二聯式統一發票。部分營業人為避免實際進貨情形被國稅局勾稽查核,與供應商協商取得二聯式統一發票,此種行為除供應商會因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處以行為罰外,進貨之營業人若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亦須補稅處罰。       本局指出,某生產廚房衛浴設備之全國性知名品牌廠商,於各縣市設有數個營業所負責銷售貨物與旗下4百餘家經銷商,行銷通路遍及全國。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開立名實相符之統一發票即構成違法行為

 本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謂「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係指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規定而言。而所謂「他人」,則指貨物或勞務之直接買受人。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銷售資產,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乙公司,而以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本局查獲,乃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罰鍰1佰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委託丙公司代銷資產,

營業人銷售之商品屬已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時,請勿將應稅統一發票誤開為免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量販店、便利商店或透過網路商店銷售烏魚子、茶葉蛋或冷凍薯條等食品,究竟應開立應稅或免稅統一發票呢?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相關規定,營業人銷售未經加工或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免課徵營業稅,

運用社群網站或即時通訊軟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行動通訊科技普及化,運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亦與日俱增。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相關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並取得代價者,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所在地所屬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邇來經常查獲個人運用Facebook(臉書)或LINE通訊軟體開設粉絲團、社團、通訊群組或開啟網路直播,

出售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土地所獲利益,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表示,個人出資購買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因該個人非土地之所有權人,僅取得對登記名義人有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之請求權,屬債權性質,嗣後出售土地取得之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其所獲利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查核發現,甲君、乙君及丙君於80年間合資購買土地,乙君及丙君分別出資380萬元及190萬元,並約定借名登記於甲君名下,嗣甲君於103年間出售該土地後,按出資比例分配售地款2,150萬元予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