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一般個人股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若您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需先判斷股票是否依法簽證發行,這將直接影響所得性質與課稅方式。
✅ 情況一:已簽證發行 → 證券交易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若該股票已依公司法簽證發行,交易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不列入綜合所得課稅,但需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
📌 基本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證券交易所得+其他綜所淨額-750萬免稅額)× 20%
如基本稅額 > 一般所得稅額,應補繳差額。
📘 例子:
甲君認購100萬股A公司(面額10元),113年以每股40元出售。
原始投資成本:1,000萬元
出售收入:4,000萬元
交易費用:證交稅12萬、手續費10萬
淨所得:2,978萬元
若甲君其他所得僅50萬元,經計算應納基本稅額為455.6萬元,扣除原應納稅額2.5萬元,須補繳453.1萬元所得稅。
❌ 情況二:未簽證發行 → 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所稅課稅
若股票未完成簽證發行手續,交易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 例子延續(同上):
該筆所得應併入113年度綜所稅申報,稅率適用40%級距,
計算應納稅額為 1,120萬3百元
⚠️ 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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