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發生的成本及費用,須遵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規定,除特別情況外,費用或損失必須已實現才能列報。若涉及商業訴訟所估計的賠償或損失,只有在法院判決確定後,方能依規定列為過期費用或損失。
實例說明
甲公司於111年度結算申報時,列報因產品開發設計糾紛需賠償國外A公司其他損失3億元,主張該損失已根據110年度仲裁判斷結果列報。然而,稽徵機關發現,
甲公司隨後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且尚未支付賠償金,判決尚未確定,該損失屬未實現,故予以剔除並補徵稅款。查核準則第63條的特別情況
依規定,部分未實現費用或損失可例外列報,包括:
- 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跌價損失:依《所得稅法》第44條規定估價產生。
- 存貨跌價損失:依查核準則第50條。
- 職工退休金準備或退休基金:依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
- 備抵呆帳:依查核準則第94條。
- 其他法律規定或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損失。
其他未經規定的未實現損失,不得提前列報,以免影響稅務合規,遭遇補稅或其他處罰。
永承會計師事務所建議
商業訴訟處理涉及複雜的稅務問題,我們建議營利事業應在案件尚未判決確定前,妥善紀錄相關文件並謹慎列報。若需要稅務規劃與諮詢服務,永承會計師事務所將以專業知識協助您確保申報合規並降低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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