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古董及藝術品,陳列擺設於辦公室或營業處所,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或各項耗竭及攤提。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54條及第59條規定,資產屬於「折舊性」或「遞耗」性質者,始能逐年提列折舊或計算各項耗竭及攤提。所謂折舊性或遞耗性質,係指資產在通常情況下,因時間之經過或使用次數之增加,其價值會隨之減低;惟古董及藝術品等物品,其交換價值或使用價值,通常並不會因時間經過而發生相對程度的比例貶損。因此,不但沒有耐用年數的問題,其價值通常更因長期持有而產生增值的情形,爰古董及藝術品之性質,既非屬折舊性固定資產、亦非屬遞耗資產,尚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或各項耗竭及攤提。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固定資產-什項購置(藝術品)新臺幣(以下同)210萬元,並按自行估計耐用年數3年提列折舊費用70萬元,經該局以藝術品之性質屬增值性資產,不得提列折舊費用,予以調減該藝術品之折舊費用70萬元,補稅14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購買古董及藝術品,應留意上開規定,審慎區分資產性質,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宜蘭,羅東,蘇澳,冬山,五結,壯圍,員山,三星,頭城,礁溪,南澳,大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報稅,記帳,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商業登記,商標註冊,工商登記,工廠登記,商標登記,簽證,營所稅,綜所稅,營業稅,贈與稅,遺產稅,創業,開公司,網拍登記,節稅,永承會計師事務所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