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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倘未於期限內給付相當財產,應補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配偶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納稅義務人如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時,稽徵機關將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該局說明,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之立法意旨,乃為貫徹夫妻平等原則,並兼顧夫妻之一方對家務及育幼之貢獻,使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配偶,對剩餘財產較多之他方配偶得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二分之一,並非取回本屬其所有之財產。

營業人承包工程應按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違約罰款而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工程,應按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並應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依上述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

被繼承人遺產稅之未償債務扣除額,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納稅義務人申報自遺產總額扣除,以減少遺產稅額者,需該債務於被繼承人死亡日確實存在具有確實證明,且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債務為限。         該局說明,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尚未清償之債務,經檢附證明,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及生育費不能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醫藥及生育費,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其中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再申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納稅義務人有醫藥及生育費支出,且受有保險給付,因該項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尾牙提供自家產品與員工摸彩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年節將近許多企業提供其自有的產品於尾牙摸獎,或是將自有的產品贈與客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 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於購入時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餽贈,以進貨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該貨物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餽贈時,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營業稅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購買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若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5月10日至乙公司經營之網路購物平臺訂購電器1批,已將所取得乙公司該筆交易銷售額200萬元及稅額10萬元之電子發票,於111年5-6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經該局查獲甲公司已於購買翌日

高雄鴨肉飯名店鬧家變! 老闆告前妻奪商標權

高雄一對夫妻一同創業,在左營區經營小吃店賣鴨肉飯,因頗受歡迎每天都大排長龍,10多年來已有6家加盟分店。但夫妻倆卻因感情不睦鬧分手,為財產分配談不攏而爭吵不休,陳姓丈夫因不滿蔡姓妻子將鴨肉店商標權轉移到自己名下,怒告她偽造文書,橋頭地院審理,因證據不足,判蔡女無罪。 據了解,這家鴨肉店已經營17年,販賣鴨肉飯、鴨血糕、鴨腸等餐點,因品項多、價錢平價,吸引許多顧客上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