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7日 星期一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該局指出,近年網路交易盛行,個人透過網路平台(如蝦皮購物或露天拍賣等)、Facebook或Instagram等方式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如當月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即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釋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12年1月1日起透過蝦皮購物平台銷售貨物,同年1至4月間每月銷售額皆未達8萬元,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同年5月1日至5月31日銷售額9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依「稅籍登記規則」規定,甲君申辦商號稅籍登記事項應包括「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於蝦皮購物平台網頁及APP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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