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9日 星期四

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縱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其所漏銷項稅額雖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仍有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行為罰。

       該局舉例,轄內甲營業人於110年1至12月間銷售手機及手機週邊零配件,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2千萬元,經該局於111年5月2日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1百萬元,另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字第0890457254號函規定,核算甲營業人應補徵稅額扣減其自違章行為日(即自110年1至2月期之申報日110年3月15日)起至查獲日(111年5月2日)止各期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漏稅額為0元,免處漏稅罰,但因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以其係一年內第1次經查獲,按漏報銷售額2千萬元處2%罰鍰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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