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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免備妥及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認定標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申報書第B6頁之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
若該營利事業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符合下列標準者,得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詳附圖一及附圖二):
一、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標準:該營利事業108年度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以下簡稱收入總額)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下同)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15億元。
二、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一)該營利事業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以下簡稱UPE):
        該集團前一年度(107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未達270億元。
    (二)UPE在中華民國境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UPE居住地國或地區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該集團符合該居住地國或地區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2、UPE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集團指定其他成員代理UPE送交國別報告(即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以下簡稱SPE),且符合該SPE居住地國或地區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3、UPE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未指定集團其他成員為SPE,107年度集團合併收入總額未達270億元。
      4、該營利事業當年度符合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規定之標準(即108年度收入總額未達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15億元)。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境內乙公司、境外A公司及境外B公司亦為該集團成員。甲公司108年度全年收入總額為100億元,向國內乙公司進貨45億元、向境外A公司進貨5億元及銷貨予境外B公司20億元,且該集團「前一年度」(107年度)合併收入總額為300億元。因甲公司108年度收入總額已超過30億元,且全年度「跨境」受控交易總額已超過15億元(即向境外A公司進貨5億元+銷貨予境外B公司20億元),未符上揭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令釋規定,甲公司應依規定期限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又集團前1年度合併收入總額已超過270億元,故甲公司依規定亦應送交國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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