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如有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屬境外電商營業稅新制課稅範圍,且年銷售額超過新臺幣48萬元者,如有銷售額漏未申報情事,應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銷售額與稅額。
該局說明,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營業人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運用自行或他人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電子書、電影、電視劇、音樂等影音服務、
線上遊戲或網路訂房等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新臺幣48萬元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此境外電商課稅新制施行迄今,經該局積極推行宣導,陸續有境外電商營業人前來辦理稅籍登記,但未注意辦理稅籍登記前,如已有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且銷售額超過新臺幣48萬元,仍應自動補報補繳所漏銷售額與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某境外電商營業人於108年1月1日向稽徵機關辦妥稅籍登記,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嗣經稽徵機關查獲該境外電商營業人於106年5月至107年12月(即辦理稅籍登記前)以網路銷售影音服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之金額計新臺幣525萬元,未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除被追繳稅款新臺幣25萬元(525萬元/1.05*5%)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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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3日 星期二
境外電商如有銷售額漏未申報者,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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