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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額外收取之服務費,原則應納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台灣許多餐飲業,於消費者結帳時除菜單上的費用外,都會額外向消費者收取10%服務費或小費,如屬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業者,應併同餐費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是以併同收取之服務費或小費,均屬上開稅法規定銷售額範圍,應於收費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消費者指定給予餐飲業者特定員工之不定額小費,經全數轉付該員工,且於開立與消費者餐費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代收某員工小費及金額,並取具該員工簽收小費收據憑證,則該小費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受託代收轉付款項之規定,即非屬餐飲業者之銷售額,屬該員工工作上提供勞務之報酬,核屬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應由業者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業者,自行檢視向消費者所收取之服務費或小費究屬營業稅銷售額之範圍或代收代付性質,依前述規定辦理,倘有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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