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2日 星期一

給付國外公司服務費,如服務使用地於國內,應依法辦理扣繳申報

本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國外營利事業服務費時,如服務使用地於國內,核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之所得,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繳交國庫,及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4年間給付國外B公司服務費合計4,000,000元,雖B公司係於國外提供勞務,但其服務屬綜合性服務,使用地於國內,
所提供之服務與使用地已產生連結,則國外B公司所獲取之報酬,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其他所得。甲公司於給付服務費時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第2項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經核定短漏扣繳稅額800,000元,該公司雖已於責令補報補繳期限內補報及補繳,惟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按短漏扣繳稅額800,000元處1倍以下之罰鍰。
宜蘭,羅東,蘇澳,冬山,五結,壯圍,員山,三星,頭城,礁溪,南澳,大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報稅,記帳,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商業登記,商標註冊,工商登記,工廠登記,商標登記,簽證,營所稅,綜所稅,營業稅,贈與稅,遺產稅,創業,開公司,網拍登記,節稅,永承會計師事務所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