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2日 星期四

盜用商標賣假貨 檢察官:賠償單價1500倍

一名民眾在未經南投某間知名宮廟授權下,擅自用該宮廟名稱販售商品,被依違反商標法送辦,對此,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劉彥君5日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表示,違反商標法最重可處3年徒刑,可能還得賠償商品零售單價1500倍金額,切勿抱持僥倖心態侵害他人商標。

劉彥君指出,許多民眾對於商標的定義,往往停留在知名廠商標誌,誤以為不是名牌就不會觸法,
甚至疏於求證是否為正品,就直接在網路銷售,輕忽網拍風險。

劉彥君解釋,商標法所界定的商標,只要是任何具有識別性的標識,不論是文字、圖形、顏色、動態、雷射標籤和聲音等,連手機的開機動畫,都可以申請註冊為商標。

劉彥君表示,商標法第95條規定,民眾如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類商品同一商品或服務,或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致消費者混淆誤認者,最重甚至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且商標法刑罰規定是非告訴乃論,偵查機機關只需發現侵害商標權,即可偵辦起訴,無需商標權人提出告訴。

劉彥君提醒,商標權人可依商標法第71條,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請求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之賠償金額,若所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時,可以查獲商品總價定賠償金額。

劉彥君呼籲,民眾不論是否網拍或實體販賣,最好先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查詢同類或近似商品有無商標登記,如能在進貨時即要求出貨廠商提供取得商標權或得到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使用證明,甚至直接向商標權人求證,更能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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