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3日 星期四

房東因房客中途解約收取違約金,應注意相關報稅問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未租滿契約所定租賃期間而收取或由押金抵扣之違約金應申報為其他所得,請納稅義務人別漏報該筆其他所得或誤申報為租金收入。

  該局說明,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納稅人不主張核實減除必要費用,可依財政部頒定之費用率43%,
以租金收入之57%為所得額。但收取違約金並非提供出租財產收取之代價,係承租人因未完成約定承租期間或其他事由造成出租人之損害而依約賠償,依其所得性質為其他所得,雖仍得減除必要費用(如寄送存證信函費用、訴訟費用等),如納稅人無法提示相關證明資料供核,並無部頒費用率得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房東因房客中途解約而未退還之押金,如屬抵付房客積欠之房租,仍為租金收入,如未積欠租金,則該未退還之押金係違約金,並非房東應收未到期之租金,請納稅人正確申報違約金收入及其必要費用,避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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