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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據實申報免扣繳憑單所得類別,逾申報期限後始自動更正,依規定處罰鍰750元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111條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所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
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未依限填報、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處1,500元之罰鍰;已逾填報或填發期限屆滿後10日方自動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其給付總額在1,50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之二分之一處罰;其給付總額逾1,500元者,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係某企業社之負責人,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企業社於103年間給付薪資20,400元予甲君,惟於104年1月底前將其所得類別填報為執行業務所得(9A),遲至104年8月4日始自動更正為薪資所得,經稽徵機關依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處該企業社之負責人罰鍰750元(按1,500元罰鍰減輕二分之一),甲君主張係申報所得類別錯誤,並非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原處分所引用之所得稅法第111條即有未洽,懇請免予處罰云云,申請復查。案經本局以申請人未善盡扣繳義務人據實填報免扣繳憑單義務,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自應受罰,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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