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部分店家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若遇買受人向其索取統一發票,常以其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需額外支付5%營業稅款,以減少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亦即應稅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且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舉例說明,標價200元的應稅商品,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銷售額190元、營業稅額1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時),則開立總計2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不論買受人是否具有營業人身分,所支付之價款總計數皆為200元。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該局提醒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就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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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0日 星期一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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