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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財產予「非」財團法人組織不符合免徵贈與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捐贈財產予「非」財團法人組織,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個人捐贈財產予依法登記財團法人組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必須先符合行政院訂定發布「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

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不得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售後買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但是該交易本質是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為資金融通性質,並非商品買賣交易,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仍應依限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稅申報,逾期申報者,將依法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

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支(給)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支付上開費用所取得之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如屬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同法第33條所列之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個人仲介房屋交易收取的佣金 應報繳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所收取個人給付的佣金或服務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計入收取年度的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不動產買賣透過仲介服務成交者,依市場交易習慣,會約定買賣雙方或一方按成交價格的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額,計算及支付佣金或服務費予仲介人。民眾因執行仲介服務所取得個人給付的佣金或服務費,

贈與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應注意贈與時價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查得贈與高爾夫球會員證之納稅義務人,誤以發行會員證公司之每股淨值申報為免稅案件,經國稅局調整為贈與時該會員證之市場價值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說明,部分經營高爾夫球場之公司係採股東制招募會員,其股票價值除表彰公司股東權益外,尚包含以會員身分於球場打高爾夫球之資格,

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規避稅負之錯誤態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達簡政便民效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前揭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以書面審核核定。     該分局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