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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委託帳戶買賣境外股票如有海外所得,應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金額達670萬元以上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民眾如於證券公司開立複委託帳戶買賣境外股票獲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適用盈虧互抵,應符合四大要件,並注意三大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之營業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此外,依據財政部相關函令規定,

個人從事境外投資所獲配之營利所得或出售利得,應計入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投資境外企業,所獲配營利所得或處分投資股本之利得,屬海外所得,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稅範圍,應注意是否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所得的申報是以「戶」為計算及申報單位,所以申報者應檢視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是否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未達標者,海外所得無須納入計算;超過100萬者,

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寫申報書第4頁「專供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之餘絀及稅額計算表,以正確計算該年度之課稅所得額及稅額。   該局說明,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及第3條第1項規定,機關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非屬醫療行為之看護費,不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有關「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係針對身心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准予列舉扣除,是以納稅義務人檢附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

個人股東轉讓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或出資額,非屬證券交易,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股東轉讓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或出資額,屬財產交易,非屬證券交易,如交易有利得者,應併入當年度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股東出售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或依同法第161條之2規定,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者,係屬證券交易,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至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

營利事業遭竊盜損失,應取具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竊盜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核實認定。        該局最近接獲部分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公司於假日期間財物遭竊盜損失,該筆損失可否認列?該局表示,依前揭法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