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營業人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仍應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對外貿易,鼓勵營業人提供勞務取得外匯收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所適用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該項外銷勞務收入仍應依法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國內營業人提供勞務所收取之外匯收入,為該營業人銷售勞務之銷售額,如係與外銷有關之勞務,

個人或營利事業取自國內外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應列入所得申報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論個人或營利事業,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均應列入所得申報納稅,且不以國內營利事業的贈與為限,亦即取自國外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亦應列入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公司投資取得他公司股權,依財務會計規定認列的廉價購買利益屬未實現利益性質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取得他公司股權,依財務會計規定認列的廉價購買利益,屬未實現利益,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帳外調整減列。   該局說明,公司投資取得他公司(以下簡稱被投資公司)股權,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規定,

借用他人名義購買土地,於出售時若有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甲君來電詢問,103年和哥哥乙君各出資500萬元合資購買土地,以甲君名義辦理土地登記,甲君在108年出售該筆土地,總價1,300萬元及售地相關費用20萬元,甲君將售地款項分配給乙君,乙君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數人共同出資購地,將土地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隱名出資人取得按出資比例計算的售地價款,

營業人取得工程解約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攬工程,因他公司延誤受有損失而取得之工程解約賠償款,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為銷售額之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係經營紮鋼筋工程業,取得B公司給付之工程解約賠償款,未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漏報銷售額合計279萬餘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13萬餘元,並處罰鍰13萬餘元。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

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以自有資金購置不動產列報折舊之限制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以本身自有資金購置不動產,其所有權雖登記於外國總公司名下,倘該不動產係供該分公司業務上使用,並列入該分公司財產目錄者,可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法提列折舊。   該局指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受限於分公司並非權利主體,而將其以自有資金購買之房屋,登記於外國總公司名下,

營業人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所衍生收取之代價,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98年承攬乙公司之捷運機場線基樁工程,乙公司因未按工程合約提供施工場地,經甲公司解除部分工程契約。甲公司嗣於105年10月以法院民事訴訟判決,自乙公司取得因該工程解約致無法履約取得應得利潤之賠償款,未於收款時就解約賠償款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漏報銷售額279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