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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訴訟未判決確定,不得提前列報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發生的成本及費用,須遵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規定,除特別情況外,費用或損失必須已實現才能列報。若涉及商業訴訟所估計的賠償或損失,只有在法院判決確定後,方能依規定列為過期費用或損失。 實例說明 甲公司於111年度結算申報時,列報因產品開發設計糾紛需賠償國外A公司其他損失3億元,主張該損失已根據110年度仲裁判斷結果列報。然而,稽徵機關發現,

集資購彩券中獎分配無涉贈與稅,但須留存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農曆春節期間民眾常有集資購買公益彩券的習慣,對於中獎後按出資比例分配獎金是否涉及贈與稅,相關規定如下: 贈與稅適用範圍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贈與行為指財產所有人將自身財產無償贈與他人,並經對方接受。若集資購彩券所得獎金按照出資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