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9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遭受損失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避免遭受鉅大損失,往往會以投保方式來降低其特定風險,惟實際發生損失時,實務上常見營利事業將受損項目列報費用或損失,卻漏未將保險公司理賠款列入其他收入,致漏報所得額遭國稅局補稅並予以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其受理通報轄內甲公司於107年度有取得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理賠金490,000元,甲公司說明係因廠房發生火災而遭受損失,保險公司給付之理賠金係所受損失之補償,其並未因火災而獲得利益,故未列報其他收入,惟查甲公司當年度已列報火災相關損失,其自保險公司取得之保險理賠金,依法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經該局核定短漏報所得額490,000元,除補稅之外,並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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