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應於產品或商品上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憑以認定。
本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區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該公司列報廣告費5百餘萬元,其中屬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送部分,該公司雖提示內部產品出庫紀錄表及於帳簿中載明樣品費金額,惟未能提供受贈廠商出具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證明文件,經本局予以剔除補稅約55萬元。
宜蘭,羅東,蘇澳,冬山,五結,壯圍,員山,三星,頭城,礁溪,南澳,大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報稅,記帳,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商業登記,商標註冊,工商登記,工廠登記,商標登記,簽證,營所稅,綜所稅,營業稅,贈與稅,遺產稅,創業,開公司,網拍登記,節稅,永承會計師事務所
2017年6月26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送者,應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0 意見:
張貼留言